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4〕310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4〕13号)、《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湖南师范大学、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四)按时交纳学费。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五)本年度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因出勤不足未获得考试资格者;
(六)参评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二章 设置与评审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激励并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五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9000元/年学业奖学金;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4000元/年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一等奖学金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未获一、二等奖学金且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者均可获得。
第七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7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一等奖学金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5%。获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的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0%。
第八条 设立“国优计划”研究生专项学业奖学金,学校根据“国优计划”研究生人数单列学业奖学金名额,与现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并行开展。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在一年级时可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在二年级、三年级时可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且不设一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上限,只要达到相关申请条件的均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各年级和专业名额分配及奖助学金分类评审细则的制定、初评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充分考虑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成果、社会服务等综合表现情况,并加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的导向,把握好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平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数、各学位点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综合因素分类测算指标分配到各学位点。指标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奖励、荣誉、发明、专利、竞赛、论文、著作等须为在籍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完成,且认定日期范围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须附相关证书或文件依据);所有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科研成果,只能申请参评同类别奖项一次(多名申请者用同一成果申报,也仅可其中一人使用)。
参评论文应为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论文必须发表(以原件为准,外文期刊在线发表成果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收函不予认定)。
厅局级、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认定以学校科技处的认定为准,湖南省科研创新项目不能作为“厅局级及以上课题”。
参评过程中所涉及的学业成绩均按上一学年度所修公共课程平均成绩计分。
第三章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
(一)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下列条款除第8条外,其余各条可免除第三条第(五)款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
1. 在校定二类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校定三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不包括综述);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3.独立或集体前二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集体前二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部门荣誉称号;
5.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全国性专业机构(如教指委、一级专业学会、一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活动(科研、教学、学科、专业竞赛等)的个人奖的第1-3名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奖,或集体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7.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人批示,或得到相关厅局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相关部门证明,下同);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颁发证书或登记注册。
8.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学院评定位居学院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含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它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者)。
(二)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且符合(1)(2)两项条件中各一项:
(1)在校定三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研究成果得到相关厅局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集体前三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集体前三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
(2)学业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或获评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厅局级党政部门荣誉称号;或个人优秀事迹得到主流媒体报道,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一)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下列条款除第9条外,其余各条可免除第三条第(五)款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
1.撰写的案例入选国家级案例库1项;
2.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全国性专业机构(如教指委、一级专业学会、一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活动(科研、教学、学科、专业竞赛等)的个人奖的第1-3名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奖,或集体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3.个人作品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或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全国性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如画展、音乐会等),或在校定权威期刊发表。
4.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党政部门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独立或集体前二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集体前二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
6.在校定二类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校定三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不包括综述);
7.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厅局级课题2项;
8. 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府部门荣誉称号;
9. 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表现经学院评定位居学院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含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它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者)。
(二)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且符合(1)(2)两项条件中各一项:
(1)研究成果得到相关厅局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集体前三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集体前三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在校定三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厅局级课题1项;
(2)学业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或获评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厅局级党政部门荣誉称号;或个人优秀事迹得到主流媒体报道,引进较大社会反响。
第十五条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下列条款除第6条外,其余各条可免除第三条第(五)款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
1. 在校定三类及以上级别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校定四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不包括综述);
2.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全国性专业机构(如教指委、一级专业学会、一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活动(科研、教学、学科、专业竞赛等)的个人奖的第1-3名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奖,或集体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3. 撰写的研究报告得到厅局及以上党政部门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相应政府部门证明,下同);或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颁发证书或登记注册;
4. 获得省级及以上党政部门荣誉称号;
5. 独立或集体前三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集体前三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
6. 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表现经学院评定位居学院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含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它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者)。
(二)符合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且符合(1)(2)两项条件中各一项:
(1)在校定四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集体前四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集体前四获得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
(2)学业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或获评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厅局级党政部门的荣誉称号;或个人优秀事迹得到主流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反响;或主持湖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1项。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下列条款除第8条外,其余各条可免除第三条第(五)款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
1. 撰写的案例入选国家级案例库1项;
2.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全国性专业机构(如教指委、一级专业学会、一级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活动(科研、教学、学科、专业竞赛等)的个人奖的第1-3名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奖,或集体特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3. 撰写的研究报告得到厅局级及以上党政部门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颁发证书或登记注册;
4.独立或集体排名前三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集体前三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
5. 获得省级及以上党政部门荣誉称号;
6.在校定四类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
7. 合作撰写排名前三出版的学校认定的学术著作1部;
8. 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学院评定位居学院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含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它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者)。
(二)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且符合(1)|(2)两项条件中各一项:
(1)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集体排名前四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集体前四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
(2)学业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或获评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厅级党政部门的荣誉称号;或个人优秀事迹得到主流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反响。
第四章 二、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位点评审具体参照指标:应坚持全面导向原则,根据上一学年度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等项加权(见表1参考权重)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表1 研究生考核项目参考权重表
年级 |
研究生 类别 |
思想政 治表现 A1 |
学习 成绩 A2 |
科研 成果 A3 |
社会 实践 A4 |
二年级 |
学术型 |
20% |
50% |
20% |
10% |
专业型 |
20% |
50% |
10% |
20% |
|
三年级 |
学术型 |
20% |
10% |
50% |
20% |
专业型 |
20% |
10% |
20% |
50% |
1)思想政治:应包含研究生参与各类政治学习、组织活动情况。
2)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所修公共课程平均成绩计分。
3)科研成果:认定应强调质量导向。科研成果考核综合研究生主持或参与课题、发表论文情况、出版专著、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评分;可根据学科特点拟定对科研成果级别要求及分值。对不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不予认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湖南省和我校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存在参评材料弄虚造假、学术不端、隐瞒个人固定工作收入等违规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收回相关款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和挤占,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