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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邓轶芳日期:2020年11月30日 16:36浏览数:

校行发财字20201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9-2020学年度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6

 

 

 

 

 

 

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公务交通经费支出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务交通经费管理,根据《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车改20181号)及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经费预算、报销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经费,是指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类公务活动中使用学校车辆、租赁社会车辆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运行支出、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补贴支出、车辆购置摊销支出、实报实销交通费支出、单位租车费等其他支出。

第三条 公务交通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遵循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总额控制、实报实销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四条 公务交通经费预算管理。

公务交通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划块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归口,负责将人事处、运输服务中心等经费划块部门编制的经费预算方案进行汇总,统一编制并申报年度公务交通经费总预算。

1.车辆运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路桥费等,由运输服务中心制定全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向归口管理的后勤管理处申报年度经费预算。

2.司勤人员支出预算和公务交通补贴预算。人事处根据省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及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岗位等情况编制并向归口管理的后勤管理处申报年度经费预算。

3.车辆购置摊销支出预算。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根据车辆购置摊销政策编制全校年度公务车辆购置摊销计划,并向归口管理的后勤管理处申报年度经费预算。

4.单位租车费等其他支出预算。为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转,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车辆现状,统筹安排全校租赁车辆支出预算。

5.实报实销支出预算。学校公务交通经费总预算扣除车辆运行支出、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补贴、车辆购置摊销支出、单位租车费等其他支出预算后即为该项经费预算。财务处根据省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及二级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 公务交通经费报销管理。

公务交通经费报销必须在学校公务交通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车辆运行费用(保险费、燃料费和维修费、停车费、路桥费等),严格按照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报销。

2.司勤人员费用(含司机工资、津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按学校工资及绩效分配政策据实发放。

3.公务交通补贴,按政策规定可享受补贴的人员及标准据实发放。

4.车辆购置摊销费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费用摊销年限、范围据实列支。

5.租赁车辆费用等其他报销。因单位业务需要,校内公务车辆不足以保障的,租赁车辆费用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凭行程明细单(滴滴打车等)、《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及结算单》(附件)和正规发票据实报销,租赁车每公里的单价费用不能高于学校同类公车的单价费用。

6.实报实销交通费

市内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确因业务需要可选择出租车,经单位审核后据实报销;使用校内车辆的,各单位应凭《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及结算单》,在公务交通经费预算额度内定期集中结算。

第六条 涉及差旅费、主(承)办会议费、主(承)办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的交通费,应执行相关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列入学校公务交通经费。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中列支的交通费报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校内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交通经费预算执行和费用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及结算单


 

 

上一条:转发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报账指南》

下一条:转发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关于2020年年终关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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