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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2年05月13日 11:52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防范和控制等工作开展,进一步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要求和《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学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实验用房备案的实验室或实验配套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和安全风险级别认定。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与实验室须明确专人负责平台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审核和确认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负责实验室安全资质的报批或审验申报,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类别,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和开展的实验项目等因素,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等五类实验室。

第十条 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化学反应过程释放的有害物质或产生的高温高压。管理重点为对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危险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第十一条 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为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二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机电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电气、电子、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过程的风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为高危险、危险、较危险、低危险,依次降低。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七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

2.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 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4. 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5. 放射性物品。

第十八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 易制爆化学品;

3. 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

4.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5. 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6.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

7. 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8. 农药;

9. 实验动物;

10. 特种设备;

11. 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12. 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13. 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

第十九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普通化学试剂;

2. 普通生物制剂;

3. 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4. 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

5. 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

6. 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7. 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

8. 大型仪器设备;

9. 激光设备。

第二十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不属于一、二、三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 实验室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信息门牌上标明安全风险级别;

2. 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安全风险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4. 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值日表、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 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6. 学校定期投入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类,结合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管理要求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1.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周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两周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周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两周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月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月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两月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两月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 实验室停止使用实行实验室申请、学院审批制度,经学院批准停止使用的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检查确认实验室安全后,关闭实验室水、电、气、窗,锁门并贴上学院封条,做好记录并报告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实验室停用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学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主管安全的院领导和安全员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工作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检查与督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由学校定期全校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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